1.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而需再次学习并参加考核的,以往称为“重修”,从本学期起,此种情况改称为“重新学习”,并使用新的申请表。
2.课程重新学习应由学生自愿申请;课程重新学习申请应于每学期的第3-5周办理,逾期不再受理。
3.申请重新学习的科目应为本学期在我校范围内开课的课程,本学期不开课的课程的重新学习申请不予以受理。
4.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并返回学生后,应及时到财务处交费,并将财务处盖章后的申请表交到学籍科,否则申请无效。
5.请按程序办理重新学习申请手续,教务处不受理学生单独送交的申请表。
6.教学秘书应认真填写(或审核)申请表中的“该课程学分”、 “课程类别”,如因教学秘书填写错误,造成学生不能正常进行课程重新学习或交费金额不当,所产生的后果由教学秘书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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